行蓄洪区国家如何补偿?
发布日期:2003-07-09 浏览次数:2636
我省农垦有十个农场十二个点处于行蓄洪区,其中 阜蒙农 场、正阳关农场两个分场已经蓄洪,东风湖、方邱 湖、潘村湖农场已接到省防指准备蓄洪的命令,正 在转移物资和人员。那么国家运用行蓄洪区,由于 行蓄洪区居民,舍小家、顾大局、为大家,作出了 无私的奉献,如何对行蓄洪区的人民进行补偿呢? 根据安徽省《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》实施细 则,行蓄洪区的居民可依照《办法》和《细则》获 得补偿,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涝灾 区灾民同样的救助和社会捐助。
行蓄洪区运用后,补偿对象、范围和标准为蓄滞洪 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(以下简称区内居民)。 蓄滞洪区运用后,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予以 补偿:(一)农作物、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 失;(二)住房水毁损失;(三)无法转移的家庭 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;(四)无法转移或者因转 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;(五)无法转移的家庭 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。
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,不予补偿: (一)根据国家规定,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,应当 迁出而拒不迁出,或者退田、迁出后擅自返耕、返 迁造成的水毁损失;(二)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;(三)按照转 移命令规定的时间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 机械、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。
补偿标准:(一)农作物、专业养殖和经济林,分 别按照蓄滞洪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0%、50%、50% 补偿。(二)住房,按照水毁损失的70%补偿。 (三)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 消费品,按照水毁损失的50%补偿。但是,家庭农 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,按照水毁损失的100%补 偿;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,按照2000 元补偿。
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,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 洪造成损失的,给予适当补偿。
《细则》还规定: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具 体负责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 施和管理。国有农场职工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工 作,由国有农场负责,并按照《办法》和本细则的 规定执行。登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 门核查后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,同时抄送国有农场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。
安徽省《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》实施细则全 文刊载在本网站栏目:政策法规——地方性法规。 请阅读下载。(方文华整理)